阿彌陀佛四十八題──以四十八題略解「阿彌陀佛是怎樣一尊佛?」(七)
七、阿彌陀佛,是一尊實相為物的佛
曇鸞大師《往生論註》卷下說:
彼無礙光如來名號,能破眾生一切無明,能滿眾生一切志願。
然有稱名憶念,而無明猶在,而不滿所願者。何者?
由不如實修行,與名義不相應故也。
云何為不如實修行、與名義不相應?
謂不知如來是實相身,是為物身。
如所說:「如來是實相身,是為物身。」所以此實相身、為物身是對阿彌陀佛之說明,解釋為阿彌陀佛是實相身,也是為物身。
實相身的「實相」是真如法性之異名,所以是法性法身;為物身的「物」是指眾生,故為物身是為救度眾生而證悟之佛,是方便法身。
然而由於這種論說,引起實相身、為物身是「理佛」或「事佛」的討論,此有種種異說。約之有二,以第二為正。
一、實相身是理佛,即同法性法身;為物身是事佛,即同方便法身。
二、實相身為物身之二身都是事佛。亦即無礙光如來之阿彌陀佛,都是事佛。
阿彌陀佛之實相身,是阿彌陀佛在法藏菩薩之時,成就菩薩道而證得真如實相之真理而成佛,成為阿彌陀佛之佛,故從圓滿菩薩道而證得真如,而說阿彌陀佛是實相身。
阿彌陀佛之為物身,是法藏菩薩成就四十八願,而成為阿彌陀佛,故依四十八願所構建之淨土三嚴與二十九種莊嚴,都是為了救度一切愚惡罪苦眾生之淨土莊嚴,因此,從救度一切愚惡罪苦眾生之面來說,稱阿彌陀佛是為物身。
如此,大師認為阿彌陀佛是真如實相法性法身所顯現的方便法身,並以阿彌陀佛自身之自利面為實相身,利他面為為物身,就阿彌陀佛之體相提出說明。
「實相身」,這是從阿彌陀佛的自利方面來講。我等愚惡凡夫由於不能通達無礙之實相,因而貪愛執著世間之物,得之則喜,失之則怒,被世間之物所繫縛而產生種種痛苦。然而佛能通達實相,以實相為身,任何萬物都無障礙,絲毫不被世間萬物所繫縛。
「為物身」,這是從阿彌陀佛的利他方面來講。阿彌陀佛所證悟之實相,不只不受世間萬物所障礙,並且不受眾生的任何業障所障礙,都能自在如意的救度任何罪苦眾生。
自利之「實相身」的當下即是利他的大悲「為物身」。《觀經》所說「光明遍照十方世界,念佛眾生攝取不捨」,此文很能顯明為物(眾生)所示現之利他大悲身。
也就是,實相身為物身之二身,是從無礙光佛亦即阿彌陀佛之自利利他之二德而命名。就自利、利他之德,而說名與義,實相身即光明,為物身即名號。以大悟諸法實相之理而圓成自利之智慧方面而名實相身,以救度十方眾生而圓成利他之慈悲方面而名為物身。
愚痴無智罪惡苦惱的凡夫,能夠信得來的實相、為物之二身,必須是事佛。
亦即,相信「這是救度我等愚惡眾生的尊貴阿彌陀佛」,這現象是信知「如來是實相身,是為物身」的狀態。
信知「救度愚惡眾生」,就是信知阿彌陀佛是成就利他的為物身;
信知「尊貴阿彌陀佛」,就是信知阿彌陀佛是成就自利的實相身。
第十八願「若不生者,不取正覺」中的「若不生者」,是「我一定要使十方一切愚惡眾生往生我的淨土」,屬彌陀的利他,是為物身;「不取正覺」中的「取正覺」是「我一定要成為能夠救度十方一切愚惡眾生的佛」,屬彌陀的自利,是實相身。此彌陀實相為物之二身相即不離。
「實相身」相當於彌陀本願的「不取正覺」之正覺的內涵,顯明自利。
「為物身」相當於彌陀本願的「若不生者」的往生的內涵,顯明利他。
此二者完全是一體之上的不同角度說明,自利即是利他,開展出彌陀名號所具有的內涵。亦即:
成就眾生往生淨土的正覺之身,故實相身即是為物身;
大悟實相成就無上的正覺之身,故為物身即是實相身。
依此道理,實相為物之二身應是事佛。
《往生論註》卷下說:
有名即法,有名異法。
名即法者,諸佛菩薩名號、般若波羅蜜及陀羅尼章句、禁咒音辭等是也。
此即「名義相應」之義,「名」指彌陀佛名,「義」指彌陀佛名之中所具足的彌陀無量無邊盡十方的無礙光明。阿彌陀佛之名號具足光明威神的不可思議功德,彌陀佛名是有聲光明,彌陀光明是無聲名號,不論何人,只要專稱彌陀佛名,自然就在彌陀無礙光明的攝取當中。
無限絕對之彌陀救度的功德功能,要及於有限相對的眾生,必須成為可見聞可覺知,可見聞可覺知之外,我等眾生無接觸彌陀救度之道,此唯一之道必是名號,有此名號,愚惡眾生才能信知,才能如實念佛,才能與名義相應。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