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部分

  1. 《地藏經》「念佛度亡」之文摘要(二)
  2. 《地藏經》「念佛度亡」之文摘要(一)
  3. 《阿彌陀經》要旨(二)
  4. 《阿彌陀經》要旨(一)
  5. 《阿彌陀經》之目標與方法
  6. 《阿彌陀經》大意
  7. 《觀經》大意、宗體、隱顯、廢立
  8. 《觀經》要旨
  9. 《觀經》正意
  10. 《觀經》眼目
  11. 《觀經》構造
  12. 《無量壽經》摘要(二)
  13. 《無量壽經》摘要(一)

祖論部分

  1. 難易二道
  2. 五念門
  3. 《小經》要文善導釋
  4. 「極樂無為」之偈解釋
  5. 善導信願行之側重
  6. 善導大師「讚佛偈」補充講義
  7. 善導大師「讚佛偈」
  8. 善導大師解釋念佛之殊勝利益(略鈔)
  9. 緣佛願力速成佛
  10. 龍樹菩薩難易二道判
  11. 《易行品》大綱
  12. 《易行品》「本願釋」略解
  13. 《易行品》略解
  14. 《易行品》精髓

第十八願

  1. 第十八願善導釋
  2. 《大經》第十七、十八願成就文及流通文略解
  3. 第十八願之白話文、成就文、流通文及圖表
  4. 第十八願善導釋之「補充講義」
  5. 淨土宗祖師解釋本願
  6. 第十八願之義(三)
  7. 第十八願之義(二)
  8. 第十八願之義(一)

經證.祖語

  1. 門餘大道
  2. 現生不退(入正定聚)之證文
  3. 慈悲的救度
  4. 佛在何處
  5. 「彌陀名體相即不離不二」之經文與祖語
  6. 念佛超度三塗眾生
  7. 厭穢欣淨,切願往生
  8. 光明攝護 念佛眾生
  9. 彌陀本願是凡夫為本、現生不退
  10. 念佛諸行比較
  11. 助念開示之經證
  12. 專念彌陀之根據(經文、祖語)
  13. 「但念彌陀,必生極樂」之經證祖傳
  14. 念佛能滅罪障之文
  15. 念佛具足無上功德之文
  16. 念佛佛聖護念讚歎之文
  17. 極樂依正莊嚴之文
  18. 彌陀是本師本佛之經證

淨土宗教理

  1. 佛教的根本教理
  2. 彌陀以名號度生(講義)
  3. 念佛三大利益
  4. 一代教皆念佛化前教
  5. 淨土五觀 (淨土三觀二信)
  6. 阿彌陀佛是何等佛
  7. 二種深信
  8. 往生與預知時至
  9. 五逆往生 為顯念佛
  10. 念佛功超定散諸善
  11. 蕅益大師《彌陀要解》摘要
  12. 彌陀悲願 天性自然
  13. 念佛與佛 機法一體
  14. 念佛生極樂 脫出三界獄
  15. 一虛一實
  16. 六字釋
  17. 一代聖教六字全收
  18. 不問罪福 念佛皆生
  19. 淨宗指要
  20. 彌陀與眾生的關係
  21. 淨土宗特色--易
  22. 阿字十方三世佛
  23. 對比勸善,彰往生益
  24. 彌陀何故建立「念佛往生」願?
  25. 本願稱名,凡夫入報(二)
  26. 念佛功德
  27. 本願稱名、凡夫入報(一)
  28. 名號度生
  29. 凡夫入報問答
  30. 彌陀救度眾生(二)
  31. 增上緣(二)
  32. 彌陀救度眾生(一)
  33. 增上緣(一)
  34. 三重選擇 淨宗口訣
  35. 第二十二願略解
  36. 正行與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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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

《地藏經》「念佛度亡」之文摘要(一)

1. 臨命終日,得聞一佛名,不問有罪無罪,悉得解脫。

 

2. 臨命終時,父母眷屬,宜為設福,以資前路。
    或懸旛蓋,及燃油燈,或轉讀尊經,或供養佛像。
    乃至念佛一名一號,歷臨終人耳根,或聞在本識。
    是諸眾生,所造惡業,計其感果,必墮惡趣;
    緣是眷屬,為臨終人,修此聖因,如是眾罪,悉皆消滅。

 

3. 若能更為身故之後,七七日內,廣造眾善,能使是諸眾生,
    永離惡趣,得生人天,受勝妙樂;現在眷屬,利益無量。

 

4. 無常大鬼,不期而到;冥冥遊神,未知罪福。七七日內,如癡如聾,或在諸司,辯論業果,審定之後,據業受生。
    未測之間,千萬愁苦,何況墮於諸惡趣等。

 

5. 是命終人,未得受生,在七七日內,念念之間,
    望諸骨肉眷屬,與造福力救拔。過是日後,隨業受報。
    若是罪人,動經千百歲中,無解脫日。
    若是五無間罪,墮大地獄,千劫萬劫,永受眾苦。

 

6. 若有男子女人,在生不修善因,多造眾罪。
    命終之後,眷屬小大,為造福利,一切聖事,
    七分之中,而乃獲一;六分功德,生者自利。
    以是之故,未來現在,善男女等,聞見自修,分分己獲。

 

7. 臨終之日,慎勿殺害,及造惡緣,拜祭鬼神,求諸魍魎。
    何以故?爾所殺害,乃至拜祭,無纖毫之力,利益亡人,
    但結罪緣,轉增深重。
    假使來世,或現在生,得獲聖分,生人天中;緣是臨終,被諸眷屬,造是惡因,亦令是命終人,殃累辯,晚生善處。
    何況臨命終人,在生未曾有少善根,各據本業,自受惡趣,
    何忍眷屬,更為增業。
    譬如有人,從遠地來,絕糧三日,所負擔物,強過百斤;
    忽遇鄰人,更附少物,以是之故,轉復困重。

 

8. 罪業眾生,命終之後,眷屬骨肉,為修營齋,資助業道。
    未齋食竟,及營齋之次,米泔菜葉,不棄於地。
    乃至諸食,未獻佛僧,勿得先食。 
    如有違食,及不精勤,是命終人,了不得力。
    如精勤護淨,奉獻佛僧,是命終人,七分獲一。
    閻浮眾生,若能為其父母,乃至眷屬,命終之後,
    設齋供養,志心勤懇;如是之人,存亡獲利。

 

(節錄〈利益存亡品第七〉精要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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